(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顺与刘江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刘江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唐顺。被执行人刘江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武仲裁字(2014)第0000503号仲裁裁决书及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4号、第00055号已向被执行人刘江乐、万小华发出限期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江乐、万小华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刘江乐在你单位的补偿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