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罪犯卢东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东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808号罪犯卢东山,男,生于1957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应城市人,原系应城市黄滩镇金星村支部委员兼该村报账员。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应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东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2013年11月经本院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本院后,于2015年3月23—25日将本案有关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和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在沙洋熊望台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芳、书记员汤恋恋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李忠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卢东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卢东山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东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执行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证人魏少中、吴和平的证言及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卢东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执行财产刑,一审期间退清全部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东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鲁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