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峰与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高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679号申请执行人高峰,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文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高文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峰欠款本金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高文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高文明分期分批用工资给付的和解协议。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