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步庆与岳西陈、丁发明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步庆,岳西陈,丁发明,闻春礼,曲阜市丁氏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闻春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27号申请人马步庆。被申请人岳西陈。被申请人丁发明。被申请人闻春礼。被申请人曲阜市丁氏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发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闻春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春礼,董事长。申请人马步庆因被申请人岳西陈、丁发明、闻春礼、曲阜市丁氏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闻春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逾期未还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西陈、丁发明、闻春礼、曲阜市丁氏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闻春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王广云、黄秀华自愿提供位于越河辖区龙城水岸盛世4号楼东单元二十二层2206号房(房权证中区字第××号)、南池怡景园A区2号楼东二单元十五层1503号房(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两处作为担保;申请人马步庆自愿提供位于阜桥辖区科苑小区8号楼东三单元五层西户(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一处。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步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王广云、黄秀华位于越河辖区龙城水岸盛世4号楼东单元二十二层2206号房(房权证中区字第××号)、南池怡景园A区2号楼东二单元十五层1503号房(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两处;马步庆位于阜桥辖区科苑小区8号楼东三单元五层西户(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一处。2.冻结被申请人岳西陈、丁发明、闻春礼、曲阜市丁氏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闻春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内起30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