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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阳谷县支行与薛迎新、张明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阳谷县支行,薛迎新,张明刚,薛超建,肖斌,李明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负责人:段海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薛迎新。被执行人:张明刚。被执行人:薛超建。被执行人:肖斌,阳谷县委党史研究室干部。被执行人:李明汉,阳谷县农行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薛迎新、张明刚、薛超建、肖斌、李明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斌的工资已被法院冻结,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肖斌的工资以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薛迎新、张明刚、薛超建、肖斌、李明汉的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