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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元,下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仲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