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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新时代酒店与被执行人吕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新时代酒店,吕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4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新时代酒店,住所地东港市滨河路。法定代表人孔庆鑫,系酒店经理。被执行人吕义。上列当事人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新时代酒店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吕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新时代酒店人民币22386元及案件受理费1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义合计给付申请人新时代酒店人民币20000元,本案执行费240元除外。定于2015年年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于明年年底前给付10000元。如被执行人不按此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按原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387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