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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志村与陈贤雪、林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村,陈贤雪,林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9号原告:朱志村。被告:陈贤雪。被告:林云燕。原告朱志村诉被告陈贤雪、林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惠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陈贤雪、林云燕需公告送达,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志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贤雪、林云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志村诉称:2010年9月16日,被告陈贤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朱志村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利息为月利率1%。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拖欠不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被告陈贤雪、林云燕的身份情况;3、婚姻查询证明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原告借给被告的款项来源;5、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贤雪、林云燕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陈贤雪、林云燕未到庭应诉而未能当庭质证,其在答辩期内亦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尚未发现存有瑕疵与疑点,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可以证明原告待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9月16日,被告陈贤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朱志村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朱志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00)月息1%。每季度还利息4500元正(每月15日前)。本钱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阳历),2010年9月16日(阳历)借款人:陈贤雪××”。借款后,被告陈贤雪支付利息至2010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未予返还。另查明,被告陈贤雪与被告林云燕于2004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陈贤雪与原告朱志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借款已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陈贤雪应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逾期未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陈贤雪立即返还借款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已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现原告自认被告陈贤雪已支付利息至2010年12月31日,该自认有利于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被告陈贤雪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林云燕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贤雪、林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朱志村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25元,由被告陈贤雪、林云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惠内人民陪审员  高晓丽人民陪审员  陈久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植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