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艳杰与张顺林、赵桂芝、张洪涛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艳杰,张顺林,赵桂芝,张洪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杰。委托代理人熊伟,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林。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芝。委托代理人姜秋泉,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洪涛。四上诉人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艳杰及委托代理人熊伟,上诉人赵桂芝、张洪涛及委托代理人姜秋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吴艳杰,张顺林、赵桂芝、张洪涛各50元。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邰伟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晋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