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徒河黑猪食品有限公司与曹费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徒河黑猪食品有限公司,曹费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山东徒河黑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陈庆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晨,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曹费斐,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徒河黑猪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费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徒河黑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徒河黑猪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徒河黑猪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徒河黑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