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亚芝与被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芝,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胡亚芝,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满族。被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芝诉被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亚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亚芝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放弃原诉讼请求,原告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6647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6597元,故总计应退还6622元。)审 判 员 于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