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住汉滨区人,住高新区。被告周某某,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来 娅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巧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