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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住汉滨区人,住高新区。被告周某某,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来 娅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巧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