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因上诉人吴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15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汝华廖利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