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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因上诉人吴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15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汝华廖利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