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海伟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伟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10号原告上海伟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亚威。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菊芳。原告上海伟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惠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陆亚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源森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生产用房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款为12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并经被告调试验收。经结算,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4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6万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上述所欠价款。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源森通风设备施工分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源森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生产用房B工程的图纸范围内通风设备及安装分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一次性包干价12万元,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该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尤顺华”作为被告相关人员在被告签字盖章栏签名。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两张总金额为12万元的发票。2012年12月20日,原告出具工程完工单一份。该完工单载明,“上海源森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生产用房工程的图纸范围内通风设备及安装工程,并通过调试验收”。“尤顺华”在该完工单上注明“同意一次性结算包干人民币壹拾贰万整”字样。此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4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6万元。现原告以其诉称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明确其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源森通风设备施工分包合同”、发票、工程完工单及其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将其承接的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原告进行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就涉案工程而签订的“源森通风设备施工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二、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适用返还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合同及完工单载明的内容,原告施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按约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2万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仅为2.4万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9.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伟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于2012年6月1日签订“源森通风设备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二、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仇 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