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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龙、杨未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龙,杨未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261号原告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龙。被告杨未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龙、杨未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2元,减半收取4436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50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浦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