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金玲与田珍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玲,田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81-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玲,,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田珍国,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玲与被执行人田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田珍国工资人民币16800元。申请执行人王金玲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民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