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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焉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代梓旭,张成红,刘汉坡诉邓英琼,邓英杰,程庆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梓旭,张成红,刘汉坡,邓英琼,邓英杰,程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焉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代梓旭,男,汉族,1967年9月生,现住新疆。申请执行人张成红,男,汉族,1959年9月生,现住新疆。申请执行人刘汉坡,男,汉族,1983年10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邓英琼,女,汉族,1980年11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邓英杰,男,汉族,1985年4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程庆强,男,苗族,1977年3月生,现住新疆。本院在执行代梓旭,张成红,刘汉坡诉邓英琼,邓英杰,程庆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焉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梓旭,张成红,刘汉坡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727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英杰,程庆强于2015年4月1日起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案款50000(伍万元)交至法院,直至272700(贰拾柒万贰仟柒佰元)交清为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焉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标的总额为272700元,已执结25612元,当被执行人邓英杰,程庆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代梓旭,张成红,刘汉坡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东平代理审判员  张克远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岳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