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应平与胡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应平,胡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民初字412号原告马应平,男。被告胡攀,男。原告马应平诉被告胡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炳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按合同在2014年3月份为被告装修房屋完毕。被告以拖延了工期为由一直不付装修余款。延误工期是因被告要求打墙和装门套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尾款3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家装协议书》,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协议约定工期为80天。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装修费20%的违约金。按协议约定,装修应于2014年2月24日完成,但原告于同年的4月才装修完毕。造成工期延误的问题是原告多次找借口恶意推迟施工所致,且原告为被告装修、制作的榻榻米、电脑桌、电视盒网络线、煤气管道均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还将剩余的装修材料不退还给被告,此一项导致被告几百元的损失。原告还多次对被告及其父母拦路辱骂、抓扯被告,至被告受伤。对原告的野蛮行为,被告应赔礼道歉。原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家装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攀枝花市养路总段6-1-2-2号住房;装修费22400元;工期为80天即于2014年2月24日交工;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装修费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原告于2014年4月装修完毕,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装修费19000元,其余的3400元装修款因双方发生纠纷未付。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尾款3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家装协议书为证。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家装协议书》约定了装修价款、装修期限等,原告没有按照该协议的期限装修完毕,比约定的日期延后了一个多月交工,根据以上规定,原告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已超过被告未付的装修费金额,故被告抗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应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应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炳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玉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