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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闫有林,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有林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4708.64元,本息合计154708.64元,案件受理费33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博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