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准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林与张勇、王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准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王林,男,出生于1979年9月15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勇,男,出生于1973年7月6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永全,男,出生于1975年7月16日,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王林诉被告张勇、王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并由代理审判员白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轮候查封被告张勇所有的底商一间,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裁定对被告张勇所有的底商一间予以轮候查封。原告王林、被告张勇、王永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诉称,2012年12月7日,被告王永全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张勇为担保人。借款后,被告王永全仅支付2.5万元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现原告王林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2月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永全庭审答辩称,认可借钱的事实。借款后共支付原告王林利息2.5万元,于2013年7月2日以转账方式支付1万元,于2014年3月30日以转账方式支付1万元,于2014年9月27日以转账方式支付5000元。被告张勇庭审答辩称,认可担保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被告王永全向原告王林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张勇为担保人。借款后,被告王永全共支付原告王林利息2.5万元,于2013年7月2日以转账方式支付1万元,于2014年3月30日以转账方式支付1万元,于2014年9月27日以转账方式支付5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被告王永全向原告王林借款、被告张勇为该笔借款担保的事实有原告王林出示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被告张勇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原告王林要求被告王永全、张勇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永全支付原告王林借款利息2.5万元,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予以核减。原告王林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林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25000元);二、被告张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永全负担,被告张勇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悦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借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