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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善与庄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善,庄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287号原告何善。被告庄智敏。原告何善与被告庄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庄智敏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智敏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善撤回对被告庄智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善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