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执字第6号申请人:孙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人孙某与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丰(芦)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芦)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