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芦)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执字第6号申请人:孙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人孙某与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丰(芦)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芦)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