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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军、蒋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凤军,蒋梅,陈明亮,张雨生,董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27号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兵山,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凤军,居民。被告蒋梅,居民。被告陈明亮,居民。被告张雨生,居民。被告董凯,居民。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农商行)诉被告张凤军、蒋梅、陈明亮、张雨生、董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波涛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洪农商行委托代理人高兵山,被告张凤军、陈明亮、张雨生、董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洪农商行诉称,被告张凤军、蒋梅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3日,被告张凤军、蒋梅共同向原告泗洪农商银行借款12万元,并签订了《最高额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12日,年利率13.2%,逾期加收50%罚息,每季月末20日结息。被告陈明亮、张雨生、董凯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泗洪农商行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告张凤军发放贷款12万元。现因被告张凤军、蒋梅、陈明亮、张雨生未按约偿还另一笔13万元贷款本金,亦未按约偿还2014年12月21日起本案贷款之利息,故起诉要求被告张凤军、蒋梅返还贷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被告张雨生、陈明亮、董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凤军、陈明亮、张雨生、董凯辩称,借款、担保属实,但无力一次性偿还。被告蒋梅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并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五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案贷款利息,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依法有权要求五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泗洪农商行要求五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明亮、张雨生、董凯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军、蒋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2%计算,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收50%利息);二、被告陈明亮、张雨生、董凯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凤军、蒋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张凤军、蒋梅、陈明亮、张雨生、董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