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桥与熊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桥,熊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39号原告丁桥。被告熊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桥诉被告熊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桥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桥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桥撤回对被告熊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丁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丽雅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