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桥与熊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桥,熊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39号原告丁桥。被告熊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桥诉被告熊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桥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桥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桥撤回对被告熊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丁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丽雅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