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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魏国强与王汉华、张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357-1号原告魏国强。被告王汉华。被告张玉芝。第三人田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强与被告王汉华、张玉芝、第三人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汉华、张玉芝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若二被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原告魏国强名下大众汽车一辆(车牌号鲁H×××××,2013年12月4日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