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魏国强与王汉华、张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357-1号原告魏国强。被告王汉华。被告张玉芝。第三人田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强与被告王汉华、张玉芝、第三人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汉华、张玉芝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若二被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原告魏国强名下大众汽车一辆(车牌号鲁H×××××,2013年12月4日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