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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景自强与被告魏二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自强,魏二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97-1号原告景自强,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魏二辉,曾用名位二辉,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景自强与被告魏二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