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景自强与被告魏二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自强,魏二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97-1号原告景自强,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魏二辉,曾用名位二辉,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景自强与被告魏二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