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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苏祥胜、田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祥胜,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奇,总经理。被执行人苏祥胜,农民。被执行人田丽,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559元,执行费53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离开居住地不知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