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少刚与杨章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33号原告张少刚。被告杨章信。原告张少刚诉被告杨章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少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章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少刚诉称:自2014年元月27日至2014年8月20日,被告杨章信累计拖欠原告烟酒款3415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签款项341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章信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未参加庭审。审理查明:原告张少刚与被告杨章信系同学关系。2014年起,被告杨章信陆续从原告张少刚经营的门市部处买烟酒。2014年9月24日,经双方结算,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被告杨章信共计欠原告张少刚烟酒款34150元,被告杨章信为原告张少刚出具了欠条,载明:“总计欠张人虎烟酒款叁万肆仟壹佰伍拾元(34150.00元)(2014.1.27-8.20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后,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章信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章信从原告张少刚经营的门市部处赊欠烟酒,根据被告杨章信为原告张少刚出具的欠条,被告杨章信共赊欠原告张少刚烟酒款341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张少刚要求被告杨章信清偿所欠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章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少刚烟酒款34150元。本案诉讼费650元,由被告杨章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彦德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人民陪审员 陈海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