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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翼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翼城县海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翼城县建军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翼城县海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翼城县建军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翼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翼城县海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翼城县红旗街13号。法定代表人:翟晓庆,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俊杰,男,48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执行人:翼城县建军空心砖厂,住所地:翼城县南梁镇凸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才,该厂厂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翼城县海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翼城县建军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终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741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翼城县建军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王建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终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持本裁定向翼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张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