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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方舟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方舟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安徽方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路东村。法定代表人:陈启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方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方舟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褚建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