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冯佩芹与周连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佩芹,周连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冯佩芹,农民,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解永佐。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连合,农民,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陈静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佩芹诉被告周连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