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婚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79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现住洛浦县。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洛浦县。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婚姻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