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周某。被告钱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春霞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4月1日进行开庭审理,但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