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四终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吕劣毛与吕根全相邻通行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劣毛,吕根全,吕峰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四终字第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劣毛,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根全,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峰,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劣毛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劣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廷奎,被上诉人吕根全、吕峰的委托代理人康景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纠纷是相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产生的,而吕劣毛提供的驿城区集用(2004)05048号宅基地使用证上显示其子吕小华系与吕根全、吕峰产生相邻纠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故应核实吕劣毛是否是该处宅基地上房屋的共有人或使用人。2、如果吕劣毛是驿城区集用(2004)05048号宅基地上房屋的共有人或使用人,是否应追加吕小华及其他家庭成员为本案当事人,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