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96号原告四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下称四国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古锦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蕾,四国公司员工。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下称特美克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科四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在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国公司诉被告特美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国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国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