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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黑某甲与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甲,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黑某甲,女,201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黑某乙,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甲诉被告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