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刑立字第0000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中专文化。被告人王某乙,男。被告人刘某某,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下落不明,应依法不予受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有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