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汤启文与周义东、南通佳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启文,周义东,南通佳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汤启文。委托代理人戴俊。被告周义东。被告南通佳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启文与被告周义东、南通佳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