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谢炳容与潘渭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容,潘某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谢某容,女,1980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迳口镇。被告潘某全,男,1971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东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容诉被告潘某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原告因此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容负担。审 判 长 曹铭毅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人民陪审员 赖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淑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