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溧阳市恒通橡塑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九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恒通橡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九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095号原告溧阳市恒通橡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尚典村。法定代表人朱春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金九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北山工业园区金九路8号。法定代表人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心昊,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恒通橡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九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溧阳市恒通橡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恒通橡塑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恒通橡塑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溧阳市恒通橡塑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