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石某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窝藏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顺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付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区××附近与马某(已死亡)等人持刀互殴。事后付某因受伤前往重庆市××骨科医院就诊,并将与他人斗殴并受伤入院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石某,石某遂携带现金赶往重庆市××骨科医院,期间石某通过和黄某甲等人通电话了解付某受伤情况并寻求医疗费用。在付某完成初步包扎后,被告人石某帮助付某安排转院至重庆市××医院进一步救治。2014年3月14日至4月初,被告人石某为住院治疗的付某提供照看和治疗资金,并提供其位于重庆市××区的住所供付某出院后进一步治疗。在住院和疗伤期间,被告人石某探听到马某死亡消息并告知付某。2014年4月初,付某逃至重庆市××区。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通话清单、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窝藏付某不属于“情节严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的朋友付某(已判刑)等人在重庆市××区××附近与马某(已死亡)等人持刀互殴。付某因受伤遂前往重庆××骨科医院就诊,途中付某将与他人斗殴并受伤入院的情况电话告知石某,石某即携带现金赶往××骨科医院。石某随后通过和黄某甲等人通电话得知付某受伤的情况并寻求医疗费用,帮助付某转至重庆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2014年3月14日至4月初,石某为住院治疗的付某提供照看和治疗资金,并提供其位于重庆市××区××小区的住处供付某出院后进一步养伤。其间,付某将斗殴经过及砍了马某一刀的事情告诉了石某,而石某探听到马某死亡的消息后亦告知了付某。2014年4月初,付某逃至重庆市万盛区。经法医鉴定,马某系外伤后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4年4月12日,石某因参与赌博被重庆市公安局××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22日,民警在重庆市公安局××区分局将石某捉获。另查明,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信息,病历资料,通话清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身检查笔录,视频截图,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人廖某某、黄某甲、付某、黄某乙、李某、张某、王某、黄某丙、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付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提出其窝藏付某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石某窝藏的付某罪行严重,故石某的窝藏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建容人民陪审员 周立军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