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瓮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文祥申请执行尹德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祥,尹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瓮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祥,男,汉族,1958年10月2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建中镇。被执行人尹德虎,男,汉族,1954年10月19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木引槽乡。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尹德虎自愿限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高文祥借款人民币30000元;在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高文祥借款22800元。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被告尹德虎自愿承担。”因尹德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2014年10月13日高文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文祥与被执行人尹德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尹德虎差欠申请人高文祥借款本金528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尹德虎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余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于2015年12月30日前清偿。本案执行费692元,由被执行人尹德虎承担,已交纳至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曾祥军审判员 陆兴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