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强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甲,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邹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乙,男,汉族。被告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陈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