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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强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甲,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邹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乙,男,汉族。被告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陈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