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国贞与朱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贞,朱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85号原告王国贞,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朱有华,男,1956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贞诉被告朱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贞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国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国贞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蒙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武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