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康某某,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内丘县。被告闫某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