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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赵思国、孟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赵思国,孟艳,李修胜,李修保,张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鲁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成洋,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思国,居民。被执行人孟艳,居民。被执行人李修胜,居民。被执行人李修保,居民。被执行人张瑞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思国、孟艳、李修胜、李修保、张瑞红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胜文审判员  季长春审判员  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莫志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