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卜大伟与张训良、马德菊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大伟,张训良,马德菊,临朐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煜阳特种铸钢有限公司,吴海林,王琳,马德刚,赵立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922-1号原告卜大伟。被告张训良。被告马德菊。被告临朐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柳家圈村。法定代表人张训良,经理。被告潍坊煜阳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吴家庙村。法定代表人吴海林,经理。被告吴海林。被告王琳。被告马德刚。被告赵立臻。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八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八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若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倪广艳审 判 员 张建坤人民陪审员 刘光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相益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