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陆良君与刘基来、李秀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良君,刘基来,李秀仙,刘伟,廖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陆良君。被执行人刘基来。被执行人李秀仙。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廖柳青。申请执行人陆良君与被执行人刘基来、李秀仙、刘伟、廖柳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杭桐横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基来、李秀仙、刘伟、廖柳青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陆良君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37.5元、执行费51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基来、李秀仙、刘伟、廖柳青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基来、刘伟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基来、李秀仙、刘伟、廖柳青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刘基来、李秀仙、刘伟、廖柳青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陆良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基来、李秀仙、刘伟、廖柳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良君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基来、李秀仙、刘伟、廖柳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