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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王定深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定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定深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青和余中、被告人王定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定深在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琼江四海石料厂附近其搭建的帐篷内,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大宁。同年5月26日21时至22时期间,被告人王定深又先后两次在上述帐篷内分别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大宁、陈德勇各出售毒品1小包。之后,被告人王定深离开帐篷回家洗澡,张大宁、陈德勇则留在帐篷内吸食毒品。当晚22时许,公安民警在帐篷内将正在吸毒的张大宁、陈德勇抓获,当场从张大宁(已判刑)处缴获其从王定深处购买的毒品1小包、火药枪1支(已处理)、手机1部(已处理)等物品,从帐篷内缴获王定深存放在帐篷内的改制射钉枪1支、毒品1小包、联想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酷派手机1部、电子秤1个、毒资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被告人王定深非法持有的1支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产生的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身管类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从张大宁处缴获的1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186克;从帐篷内缴获的1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3.5217克。2014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定深和黄守才(已判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FL20**的面包车在途经三源村委会龙潭村路口时,从路边一辆装满椰子的拖拉机上偷拿了两个椰子,被陈妃勒、陈珠文等人发现,双方遂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定深与黄守才分别拿斧子和枪吓唬对方后离开现场。2014年8月13日8时许,公安民警根据陈妃勒、陈珠文提供的线索,在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琼文路一旅馆将黄守才抓获,并从被告人王定深停放在旅馆门口处的车牌号为渝FL20**小货车上查获王定深所有的改制射钉枪2支(已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王定深非法持有的2支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身管类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2014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定深在海口市三江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定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张大宁、陈德勇、陈妃勒、陈珠文、陈妃弟、陈安连的证言,同案人黄守才的供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化鉴定书及枪支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出入所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定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定深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3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定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定深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定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13.8403克甲基苯丙胺和改制射钉枪1支、电子秤1个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人民币3000元和贩毒通讯工具联想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酷派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魏海英审 判 员  李丽欢人民陪审员  唐旭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林雄撰稿:魏海英校对:陈宏伟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