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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陆跃光与重庆天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17-1号原告陆跃光,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郭勇,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琍,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7号22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0448-0。法定代表人安政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卉,公司员工,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龙隐路135号附5号3-1。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7号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20282145-6。法定代表人安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家伟,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枉山社区望梅路388号。委托代理人代翼繁,公司员工,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临江西路7号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跃光与被告重庆天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陆跃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跃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跃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不予收取。审 判 长  贺前春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玲 微信公众号“”